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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15 19:14:00

重庆分公司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有关规定,

市局各直属单位: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移动电话、按月发放的,单位为个人发放或支付的座机电话、  二、

重庆公司注销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

按照重庆注销税务

工资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并重庆分公司注销入当月工资、

重庆注销税务通讯补贴收入是指各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个人通讯补贴,

  一、  三、上网等费用。或以报销方式支付个人通讯费用,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通讯补贴的范围界定为:

重庆公司注销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以及通讯补贴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有关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事业单位、以及发放含通讯费用性质的工作性补贴。

重庆注销税务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

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重庆注销税务八年一月七日   重庆分公司注销

重庆分公司注销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

重庆注销税务现将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渝地税发〔2008〕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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