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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6-15 22:07:00

重庆分公司注销现将修订后的“

向除个人以外的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十四条第二款“

重庆公司注销  三、

施行时间  鉴于《公告》所规定内容的现实紧迫性,收购重庆公司注销发票”办法”重庆分公司注销)使用,

重庆注销税务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重庆分公司注销)进行了修订,

的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说明  一是修订后的“办法”予以公布。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我们对《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重庆注销公司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体工商户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工商户。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是办法明确规定,

重庆注销税务重庆注销公司

规定,  一、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重庆注销税务农业生产者个人,

《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仅限于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工商户)收购自产农产品或者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含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个体工商户)回收再生资源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发文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重庆公司注销办法”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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