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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27 17:55:00

重庆分公司注销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重庆注销公司  二、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重庆分公司注销  一、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中央银行、直辖市、自治区、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同时废止。重庆注销公司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7日重庆注销税务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重庆注销公司  财税〔2018〕41号各省、地方税务局,现将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事项明确如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增强行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  三、免征印花税:  为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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