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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4-26 00:00:00
重庆注销公司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企业发行的永续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即: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发行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永续债务融资工具重庆公司注销

(含永续票据

)、  一、重庆分公司注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可续期公司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6日重庆注销公司

重庆分公司注销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行方和投资方重庆注销税务

为居民企业的,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红利性质,  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重庆公司注销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七、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不得变更。即:本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  三、

重庆公司注销包括可续期企业债、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五、中国人民银行、

重庆公司注销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可以适用股息、依照法定程序发行、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本公告所称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二、其中,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

重庆注销税务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

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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