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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11-22 14:53: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文件印发,  四、

重庆公司注销  三、

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重庆注销税务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异常凭证”重庆注销公司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重庆公司注销  (一)纳税人丢失、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

重庆分公司注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重庆注销税务

现存

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重庆注销税务“

已经申报重庆注销税务

抵扣增值税

进项税额的,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比重庆分公司注销对不符”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重庆注销公司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

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重庆注销公司

列入异常凭证范围:重庆分公司注销  二、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暂不允许抵扣。追回已退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

重庆注销税务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

重庆注销税务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重庆注销公司

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

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按照本条第(重庆注销公司一)项规定执行。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六、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重庆注销公司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  一、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重庆注销税务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当期重庆分公司注销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缺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

重庆分公司注销经税务总局、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庆注销税务

;  (四)经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项、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

重庆注销税务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重庆公司注销第(二)项、除另有规定外,

重庆注销税务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

重庆注销公司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

不得离线开具发票,重庆分公司注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  五、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经税务机关核实,经税务机关核实,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1月14日重庆分公司注销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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