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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时,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6-08-18 14:28: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重庆公司注销

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

辆,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七条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重庆注销税务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车购税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重庆注销公司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重庆分公司注销二、

重庆注销税务”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重庆注销公司,

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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