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资讯 > 纳税服务 > 办税辅导
无销售额的销售行为在征税时如何确定销售额?
发布日期:2018-05-25 12:56:00
重庆公司注销“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重庆注销税务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重庆分公司注销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

重庆注销公司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相关资讯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