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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销售折扣业务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备注栏,是否可以抵减销售额?
发布日期:2018-05-25 13:06:00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二、‘重庆分公司注销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重庆注销公司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二、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重庆分公司注销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重庆注销公司未在同一张发票‘

备注’

重庆注销公司一、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栏注明折重庆公司注销

额的,金额’折扣额不重庆注销税务

得从销售

额中减除。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重庆分公司注销注明的,计税依据……(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重庆分公司注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

而仅在发票的‘栏注明折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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