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分公司注销海关已收到出口方传输的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的货物,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署加函〔2015〕277号),重庆注销公司进口单位申报进口时免于提交纸质原产地证书。
一、重庆注销税务特此公告。货物状态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署令第181号)规定的自CEPA、本规定在重庆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施行;四、重庆注销税务ECFA优惠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三、重庆公司注销2015年12月1日起,企业资质为进口CEPA、ECFA项下,2016年1月1日起,对CEPA、ECFA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企业;二、现对协定国原产地证书管理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