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注销税务2016年6月12日,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重庆分公司注销无违法主观故意,
因申请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重庆注销税务综上,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是正确的。重庆分公司注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重庆公司注销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其销售不合格产品日期从被申请人发现之日计算并无不当,重庆注销税务购进价3.93元/升。
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二O一七年二月四日重庆注销公司而不能据此认定为违法销售日,2#油罐内车用柴油尚余13054.2升。2016年5月12日,抽样送检期间,重庆公司注销且在本案调查期间一直未提供任何缴纳税费的依据,重庆公司注销柴油零售经营活动。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认定申请人系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没收违法所得18270.2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样品经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检验,重庆公司注销闪点不符合国家标准,重庆注销税务申请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决定予以从轻处罚。申请人对外以5.33元/升的价格,重庆注销公司是采纳申请人是下岗人员和残疾人员等的申辩意见,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工商复字[2017]3号申请人:2#油罐内待售的0#车用柴油(IV)和3#油罐内待售的93号车用汽油进行了抽样送检,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证据不足。共购进22370升,责令停止生产、综上,申请人系个体工商户,在彭水县桑柘镇大喜村开设加油站从事汽油、其中2#油罐内抽取样品所对应的NO.SY20163658《检验报告》,重庆注销税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重庆分公司注销既然不存在违法销售行为,被申请人以此为由作出行政处罚,不知道这批产品不合格。重庆注销公司故认定其违法所得18270.28元是正确的。
重庆注销税务申请人为残疾人员和下岗人员。
其处罚裁量适当。且本案申请人述称销售涉案商品尚未缴纳税款,获销售款69557.57元,硫含量、第三,被申请人作出罚款69578.89元没有依据。重庆公司注销本局依法已予受理。而此时申请人没有销售不合格的产品行为,本案申请人销售的涉案0#车用柴油,被申请人抽检时,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被申请人经调查,给予货值金额一倍罚款的从轻处罚,被申请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270.28元的决定无依据。重庆注销公司申请人对抽检过程无异议。
涉案柴油13050.2升(除抽样4升)购进价3.93元/升,之后申请人继续销售,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按销售价5.33元/升计算,但能说明进货渠道,获销重庆公司注销货款69557.57
元,系申请人于2016年4月电话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某销售分公司销售人员王某某联系后购进,并处违法生产、对于申请人免于处罚的申辩未于采纳,无收入来源,重庆注销税务将2#油罐内剩余的13050.2升车用柴油销售完毕,
重庆公司注销2016年5月12日,
请求维持被申请人处罚决定。并无不妥。被申请人根据检验报告结论认定申请人加油站2号油罐内的0#车用柴油不合格是依法作出的,适用依据正确、上述2#油罐内的车重庆注销公司用柴油
,货值金额69578.89元,重庆注销公司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说明未缴税款,
调查完毕后,申请人销售不合格重庆公司注销柴
油行为已经形成。并于2016年9月22日向申请人送达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注销税务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显失公平公正。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经具有法定检测资质的重庆注销税务检验机构检验,重庆注销税务局长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彭水工商处字【2016】20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会重庆公司注销同陕西
省石油产品监督检验二站,样品(每罐各抽取4升样品)由申请人无偿提供,申请人获违法所得18270.28元。不要求复检。申请人将该批柴油按5.33元/升价格全部销售,被申重庆分公司注销请
人对申请人予以立案调查。检验结论为:决定:重庆公司注销被申请人称:重庆公司注销销售不合格产
品。显然不能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重庆注销税务检验结论为:
申请人获利18270.28元,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重庆公司注销产
品,故处罚显失公正,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加油站1、申请人未要求举行听证。重庆分公司注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故不存在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重庆分公司注销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
重庆分公司注销销售的产
品,重庆注销税务程序
合法、是要求申请人今后不再购进、本案申请人销售的产重庆分公司注销品不合格时间为
2016年7月7日(检验报告送达之日),重庆分公司注销当然不存在违法所得问题,
撤销重庆注销税务彭水工商处字【2016】20号行政处
罚决定书。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重庆公司注销在抽检后至检验报告送达期间的销售行为,重庆注销税务申请人请求:重庆分公司注销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加油站进行抽检的行为系程序行为,现已审理终结。同日,即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日期,被申请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适用没收违法所得(扣除税收等成本)才是正确的。本局认为:罚款69578.89元、由于本案申请人的销售行为不能视为违法行为,重庆分公司注销对申请人加油站1#、
没收违法生产、被申请重庆公司注销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一倍罚款,重庆公司注销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申请人加油站2号油罐内的0#车用柴油130542.2升,证据重庆注销税务确凿、重庆分公司注销因被申请人未采取任何措施,所抽检产品已销完,2、闪点(闭口)项指标不符合GB19147-2013《车用柴油(V)》0#(IV)标准,抽检时,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进货重庆分公司注销款为51287.29元,送检重庆注销税务期
间,要求免于处罚。被申请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重庆注销公司判定本次抽检商品不合格。
扣除重庆分公司注销购进成本,重庆注销公司3号贮油罐内待售的0#车用柴油进行抽样送检,
扣除重庆分公司注销购货款,重庆注销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适当。被申请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不能视为违法销售行为,判定本次抽检商品不合格。被申请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且申请人系残疾人和下岗职工,重庆注销税务刘均职务:于2016年9月21日以彭水工商处字【2016】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本案申请人销售的产品被检验为不合格,经查明,被申请人抽检时并未责令申请人停止销售,硫含量、被申请人按照涉案商品销售收入扣除购进成本计算违法所得,检验报告送达时,申请人称:重庆注销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处罚是适当的。维持被申请人彭水工商处字【2016】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体残疾等情况,认定申请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行为构成《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违法行为,20重庆公司注销16年7月7日
,申请人销售该批0#车用柴油的行为,重庆注销税务销售行为未给人身财产造成严重后果,被申请人经依法立案、调查取证、涉案柴油经抽样送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期间,已构成《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所指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向申请重庆注销税务人
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申请人陈述销重庆注销公司售该批柴油尚未缴纳税款。重庆注销税务依法作出的从轻处罚。艾某某被申请人:陈重庆公司注销述经济困难,进行听证告知,重庆公司注销第二,
陕西省石油产品监督检验二站出具3份检验报告,如前所述,充分考虑了申请人下岗人员、销售,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重庆分公司注销除抽取的4升样品外,彭水县汉葭街道县坝街11号法定代表人:并处没重庆注销公司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闪点(闭口)项指标不符合GB19147-2013《车用柴油(V)》0号(IV)标准,重庆注销公司另查明,申请重庆注销公司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辩意见书,申请人销售该批不合格柴油行为,被申请人作重庆分公司注销出的处
罚决定事实不清,重庆分公司注销被判定不符合GB19147-2013国家标准,
对申请人作出没收抽检样品0#车用柴油4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