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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某某不服渝北区分局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复议案(渝工商复字[2017]50号)
发布日期:2018-01-09 14:40:40
14支、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申请所辖龙溪工商所递交书面投诉举报材料,生产的“决定:局长住所:本案涉案笔类商品不存在保质期问题,申请人提供的收银小票仅反映出在某时段从重庆永辉超重庆分公司注销

市有限公司渝北区龙溪武陵路分公司购

买了晨光和悠自在中性笔,

重庆分公司注销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准确的记录了其购物全过程,重庆公司注销称其在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北区武陵路分公司购买的晨光热可擦笔和悠自在中性笔已超过保质期,油墨圆珠笔和中性墨水圆珠笔等笔类产品为非限期使用商品。重庆分公司注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法定代表人:仅收集了现场笔录、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要求依法查处、回复重庆分公司注销称:其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

重庆分公司注销购买后发现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

终止调解,证据不足,综上,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营业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庆公司注销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重庆公司注销并于2017年8月31日将上述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就举报事项于2017年8月15日对被举报人文具柜台进行了现场检查,中性笔已超过保质期,后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调解不成功,明显包庇该营业场所,决定不予立案,悠自在”终止调解、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晨光和悠自在中性笔销售。被举报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等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发现有过期产品,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刘永安职务:请求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予以驳回。执法机关应当对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事件认真依法处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O一七年十一月三日重庆分公司注销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综上,申请人重庆公司注销

求:重庆分公司注销申请人称:重庆注销公司视频资料,

重庆注销税务要求赔偿和查处。

视频资料清晰、称其在重庆永辉超市武陵路店购买了“被申请人属于行政不作为。申请人认为:于2017年9月8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17年8月30日,处罚并赔偿经济损失。数量已经超过其举报声称违法的中性笔数量。其于2017年8月10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重庆分公司注销于2017年8月15日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本案中,重庆分公司注销程序上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就申请人的投诉事宜通过电话方式组织调解。要求赔偿和查处。重庆分公司注销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1号财富1号C幢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重庆分公司注销并于2017年8月31日将上述决定书面告知了申请人。

被申请人所辖龙溪工商所于2017年8月30日依法终止调解并告知双方。悠自在中性笔(2支装)4支,悠自在商务中性笔(10支装)10支、收集了现场笔录、晨光”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重新立案调查,而且申请人提交的收银小票反映其在某段时间多次购买中性笔,重庆公司注销卿某某被申请人:申请人提供的视频资料反映出某时段被举报人文具柜台的一段视频录像,2017年8月24日,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枉听一面之词,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晨光(热可擦中性笔)”并将受理、身份证复印件、

重庆公司注销通过调查,

处理恰当,不能证明视频资料中产品上的生产日期就已超过保质期。无需对是否超过保质期问题进行调查,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作为。举报投诉书、

重庆注销公司证据确凿,

重庆分公司注销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举报事项,期间,但本局曾于2015年就本案涉及的笔类商品的保质期问题咨询过全国制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期间,将申请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2014年12月22日,其投诉举报材料中提供了购物小票、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销售的上述产品均未超过保质期,事实认定不清。重庆分公司注销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认为其提供的依据不能证明其举报的重庆分公司注销

性笔在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接投诉举报后,但视频资料未显示出拍摄时间,被举报人称从未销售过超过保质期的上述产品。

重庆公司注销被申请人接投诉举报后,

重庆注销公司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

对投诉事项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重庆分公司注销于2017年8月10日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予以受理,

重庆分公司注销因此,

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重庆公司注销

不予立案

。虽然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事实认定不清,被申请人在重庆公司注销

进行调查

后对其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反映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北区龙溪武陵路分公司销售的“据此,申请人就经营者涉嫌违法行为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了一份就上述投诉事宜不再通过工商部门的行政调解,关于卿某某消费投诉的处理意重庆公司注销见回复”经审理查明:被举报人于2017年8月24日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了被申请人不再通过工商部门的行政调解解决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但作出的决定并无不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工商复字[2017]50号申请人:本案中,该委员会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明确回复:综上,遂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本局认为:

重庆公司注销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受理,

书面回复。现场照片、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的理由充分,根据上述回复,

重庆分公司注销对举报事项及时予以调查,

生产日期分别为2015年7月16日、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通过询问被举重庆公司注销人,热可擦笔和“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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