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
重庆公司注销对你单位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8000元。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申辩。即视为送达。本局于2018年7月1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南岸工商经处字〔2018〕12号)。张琳琳(南岸重庆注销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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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店):特此公告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5月22日重庆分公司注销
重庆注销公司收到本催告书后,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