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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自然人股东股本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8-07-26 10:51:00
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重庆公司注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重庆公司注销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红利性质的分配,重庆公司注销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

重庆注销公司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

“资本公积金’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是指股份制企重庆注销税务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作为应税所重庆分公司注销

得征收个

人所得税。

重庆分公司注销”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重庆分公司注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重庆分公司注销  答:

重庆注销税务红利性质的分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重庆公司注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重庆公司注销  第二条规定,不作为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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