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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其他产品的混合销售如何征收消费税?
发布日期:2018-09-20 16:22:00
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

重庆分公司注销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重庆注销税务经重庆分公司注销营单位,重庆公司注销“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分别核算销售额。  答:对既销售金银首饰,

重庆分公司注销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

重庆公司注销在生产环节销售的,

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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