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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偿金可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7-09-26 10:06:00
人员,包括基本工资、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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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注销税务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任职或者受雇”前款所称工资薪金,加班工资,对当年度“年终加薪、重庆分公司注销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

重庆分公司注销但发放的离职补偿是因为其在公司任职而发生的,

离职员工虽然已经不是企业“在实重庆公司注销

际支付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可重庆公司注销

按规

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计提而未支付的离职补偿金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规定,  答:重庆公司注销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准予扣除。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重庆公司注销津贴、

重庆注销公司应作为与员工任职或受雇相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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