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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已按规定办理免税备案,以后发生相同的跨境应税行为时,是否需要重新备案?
发布日期:2017-11-02 12:16: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不再办理备案手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重庆公司注销述材料的,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重庆公司注销

重庆注销税务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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