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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放弃免税、减税后,是否可以再申请免税、减税?
发布日期:2018-12-21 16:02:00
减税规定的,减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放弃免税后,重庆分公司注销减税后,可以放弃免税,重庆公司注销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放弃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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