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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A公司是一家研发企业,于2019年4月新设立,但是4-7月未开展生产经营,销售额均为0,自8月起才有销售额,那么A公司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发布日期:2019-03-29 15:51:0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如果纳税人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重庆注销公司重庆公司注销

重庆注销公司A公司应根据2019年8-10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重庆注销公司因此,

根据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则应自该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3个月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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