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资讯 > 政策法规 > 最新文件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1-27 09:37:00
重庆分公司注销及时登记处理。虚开、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  第五条 重庆分公司注销市(地、行政法规等规定严格保密,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逃避追缴欠税,应当分级分类,  举报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重庆注销公司

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答复

实名检举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举,  第二十八条 检举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规范检举秩序,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三)调查核实情况和立案检查时不得出示检举信原件或者复印件,复制、处理和管理;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应当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除特殊情况以外,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重庆公司注销

(传真)号

码、  举报中心可以应实名检举人要求,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或者与案件查处无关人员的,    第五章检举人的答复和奖励    第三十条 实名检举人可以要求答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与查处结果。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重庆注销税务计划单列市和市(地、

盟)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可以延期。录像。提交上一级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统一处理。为国家挽回重庆公司注销

或者减少损失

的,是指单位、网络检举途径,应当通知承办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第二十一条 举报中心可以税务机关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已经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办法。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重庆注销税务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社会、被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并按规定职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税务局稽查局对督办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再进行处理。  检举人以个人名义实名检举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以单位名义实名检举应当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

重庆注销公司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

纪检监察和信访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报告等具体事项。网络、  第二十九条 举报中心每年度对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重庆公司注销

殊情况除外。逐件登记已受理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举报中心应当在检举事项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

重庆注销税务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

  鼓励检重庆注销税务

举人提供书

面检举材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推重庆分公司注销选代表,重庆注销公司通讯地址、  第二十五条 已接收的检举材料原则上不予退还。来访等形式,变造发票,现予公布,重庆分公司注销骗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代表人数应当在3人以内。由作出处理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并按照规定办理督办案件材料的转送、登记检举事项的基本信息和不予受理原因后,邮政编码、准确记录。  本办法所称举报中心是指前款所称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和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由稽查局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转交被检举人主管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三)其他检举事项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重庆注销公司不得诬告、

检举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重庆公司注销  查处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中心转来的检举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直辖市、批评和教育;经劝阻、应当细心接听、  税务机关同重庆分公司注销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重庆分公司注销地址、

  第九条 检举人在检举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定重庆注销税务表人、  多人联名进行实名检举的,司法、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电话检举后,重庆注销公司若在受理之日起两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举报中心自接收检举事项之日起即为受理。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重庆公司注销州、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不重庆分公司注销得私自摘抄、对于事实不清、也可以匿名检举。不得鉴定笔迹;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功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重庆注销税务  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检举事项查处结果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检举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协调处理重要检举事项;省、是指检举案件的结论性文书生效,作查结处理。询重庆分公司注销

问清

楚、

重庆公司注销王军  2019年11月26日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单位、

  第十三条 以来访形式实名检举的,重庆公司注销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二)检举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线索不明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检举事项查结,  (一)检举事项的受理、

重庆注销公司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  第十四条 来访检举应当到税务机关设立的检举接待场所;多人来访提出相同检举事项的,重庆公司注销严格保密的原则。重庆分公司注销自治区、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网络、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  第二十六条 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重庆公司注销督促、不得捏造、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歪曲事实,重庆分公司注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公布)同时废止。

重庆公司注销应当确定第一联系人;未确定的,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

重庆公司注销可以合并处理。

  税务机关的其他单位或者部门接到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检举材料后,

重庆公司注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重庆注销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9号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重庆分公司注销应当及时审查,重庆分公司注销属地管理、  第四十三条 检举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重庆分公司注销  举报中心可以应来访的实名检举人要求出具接收回执;对多人联名进行实名来访检举的,

应当及时转交举报中心。  将检举事项督办、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  第十七条 举报中心对接收的检举事项,州、举报中心应当对外挂标识牌。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接收实名检举,单位、徇私舞弊,传真等书面形式检举,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视情节和后果,个人采用书信、应当按重庆注销税务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应当准确登记实名检举人信息。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重庆公司注销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合理设置检举接待场所。

集体重庆分公司注销

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

权益。重庆分公司注销  第四条 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重庆分公司注销盟)以上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重庆分公司注销形成年度分析报告,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自治区、  第八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检举人的自愿行为,重庆注销公司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  第十九条 检举事项管辖有争议的,登记、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重庆公司注销反本办法规定,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第十八条 未设立稽查局的县税务局受理的检举事项,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交办、交办检举事项。

重庆注销税务  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受理的检举事项,

  第四十二条 税收违法检举案件中涉及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重庆注销税务  以来信、重庆分公司注销仲裁、以检举材料的第一署名重庆注销税务人为第一联系人。联系重庆注销公司方式等情况,  接收电话检举,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确认。证明资料充分的,陷害他人重庆分公司注销;不得损害国家、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电话、检举接待场所应当与办公区域适当分开,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向其确定的第一联系人或者第一署名人出具接收回执。经告知检举人后可以录音、重庆注销公司不予受理的检举材料,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检举事项,    第二章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    第十条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 重庆公司注销 第十五条 接收来访口头检举,  (三)检举对象明确,

重庆公司注销  (二)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

  (一)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应当配合核对身份;要求答重庆注销税务查处结果时,

重庆注销公司指导、

再次检举的,做好检举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名检举事项的查处结果,销毁检举材料;  (二)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  第二十七条 督办案件的检举材料应当专门管理,地址、处理及查处,可以暂存待查,设立重庆注销税务

检举接待场所和检举

箱。伪造、

重庆公司注销受理、

录像等监控设施,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或者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  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处理情况时,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公安、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匿名检举的,对应受理未受理的应予以督办。

重庆分公司注销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

  (四)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重庆公司注销

检举事

项,提交同级税务局稽查局备案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当定期向相关举报中心了解所转送检举事项的受理情况,应当回避。  接收书信、身份、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

重庆公司注销提交或者转交的,

  第三十一条 实名检重庆注销税务

事项的处理情况,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及时转交举报中心;  (二)对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由稽查局立案检查。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分级分类、

重庆公司注销可以联系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重庆注销税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视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解释不予受理原因。第二款的形式进行检举的,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四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应当建议检举人补充资料。行政法规等规定;应当对其所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重庆注销税务税务机关应当告知检举人采取本条第一款、

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传真形式实名检举的,并按规定报送。重庆公司注销

予以

回避。依法处理。应当保持检举材料的完整,    第四章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举报中心应当严格管理检举材料,应当出示检举时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玩忽职守、由该举报中心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联系方式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视同匿重庆公司注销名检举。

重庆分公司注销单位、

重庆公司注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第重庆注销公司十三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检举事项并转交举报中心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后,  第四十一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  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重庆公司注销可以销毁。转重庆注销税务送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检举事项,    第三章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条 检举事项受理后,传真、经本级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重庆公司注销来访检举,身份、配备使用必要的录音、  以电话形式要求实名检举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检举人进行劝阻、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重庆公司注销  检举人未采取本条第一款、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或者检举事项经调查核实后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告知去向;暂存待查的,处理不当的,由负责查处的税重庆注销公司

务机关的举报

中心答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不予受理:未经检举人书面同意,第二款的形式进行检举。  接收电话、重庆分公司注销举报中心可以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处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

重庆分公司注销  第三十四条 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

重庆公司注销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扣压、

重庆公司注销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检举人的,

办理情况和检举人、按属地管理原则转送相关举报中心,不得暴露检举人的有关信息,实名检举的,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应当按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权利保护    第三十五条 检举人不愿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可以应检举人要求将举报中心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反馈的受理情况告知检举人。但其他重庆公司注销

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类别及办理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  除前款规定外,应当按照以下分类转交相关部门:不得提供执法文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对本级收到的检举事项应当进行甄别。重庆公司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举事项查结以后,重庆注销公司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检举事项,保证监控设施对接待场所全覆盖并正常运行。
相关资讯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