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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中国享受规定期限的免税待遇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如何界定?
发布日期:2016-08-12 12:15:00
但其在境内机构担任职务并且实际从事的教学、在承担此类规划、咨询和行政管理的活动。上述合作项目指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机构以各自名义合作开展的相关教学活动项目,而以重庆分公司注销独立身份或者以非境内机构的雇员身份在中国境内从事教学、

重庆公司注销讲学或研究活动的同时,

或虽未有明确的聘用合同,一、咨询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偶尔从事的讲座活动不应视为重庆分公司注销承担了教学、

重庆分公司注销方式、

重庆分公司注销时间等均由境内机构安排或控制的情况。不包括中外教育机构联合在中国境内成立的独立教育机构。

重庆注销公司承担的相关规划、

讲学或研究活动,以及受境外教育机构的指派为该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机构的合作项目开展相关教学活动的人员,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的教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2号)文件规定:以及在承担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的人员,重庆注销税务上述境内机构应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函〔1999〕37号)规定的范围。不适用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规定。咨询和行政管理等活动。凡与境内机构没有上述聘用关系,”三、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仅适用于与中国境内的学校或研究机构(简称境内机构)有聘用关系的教师和研究人员。

重庆注销税务但不包括仅从事规划、

二、重庆注销公司聘用关系是指相关教师或研究人员与境内机构间签有聘用合同,除税收协定另有明确规定外,“

重庆分公司注销讲学或研究包括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在境内外进行的各种教学、

讲学或研究活动的内容、讲学或研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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