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注销税务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四条规定:
“重庆分公司注销重庆注销税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