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求举行听证的
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提供的设立登记材料中含有虚假材料。上述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重庆勇赐弘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在我局设立登记时,经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提出,重庆注销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视为放弃此权利。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重庆注销公司的情形。如果要求举行听证,重庆分公司注销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注册登记决定,重庆注销税务逾期未提出的,
重庆注销公司现已调查终结。
因在注册登记地址无法联系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