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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綦江市监催字〔2019 〕013 号
发布日期:2019-05-09 23:07:09
处以罚款20000.0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联系人:申辩。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文春梅、本局于2018年7月3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食罚〔2018〕59号。曾勇联系电话: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熊敬: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48618261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5月8日重庆公司注销收到本催告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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