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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是否计征消费税?
发布日期:2010-03-23 00:00:00
重庆公司注销重庆公司注销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按照应税重庆公司注销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

重庆注销税务而是收取押金,

  答: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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