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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金银饰品的消费税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18-10-12 15:34:00
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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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

重庆分公司注销税务机关批准,

重庆分公司注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95号)第八条规定:重庆分公司注销回其机构所在地向主管税务局申报纳税。  三、重庆注销税务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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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消费税款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扣减。重庆注销税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规定:  答: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临时销售金银首饰,”一、”销售地主管税务局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三、重庆注销税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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