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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是分支机构还是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发布日期:2017-09-27 16:55:00
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答: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重庆分公司注销关另有规定外,

重庆分公司注销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重庆注销公司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  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除应按专项申报重庆注销税务

和清单

申报的有关规定,重庆注销税务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重庆公司注销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强化后续管理。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重庆注销公司构;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

重庆分公司注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一条规定,

重庆注销公司  (一)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贵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或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因此,……二级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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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

重庆分公司注销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条规定,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对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三)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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