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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18年度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6-15 21:24:00
      三、  上述标准调整自2018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按照月平均工资12%计算每月实际缴存的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上限为2198元(含本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数额标准调整为219816元(含本数)。  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重庆分公司注销

8年

6月15日   重庆注销公司重庆市企业年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5号    根据《2017年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现将2018年度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公告如下:

重庆注销税务重庆市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上限为18318元(含本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重庆公司注销重庆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重庆公司注销

每月计

税基数上限为18318元(含本数)。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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